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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种遗规》之《养正遗规》

(清)陈弘谋 编辑

 
 
 

陈北溪小学诗礼
先生名淳。字安卿。宋龙溪人。朱子弟子。崇祀庙庭。

 
  弘谋按小学之概. 已于前二书见之。北溪陈氏. 复辑曲礼少仪内则诸书. 择其要且切者集为五言. 次以韵语. 俾童子时时讽诵. 而服习焉。题之曰小学诗礼。盖歌咏所以养性情。而步趋因以谨仪节。过庭之训. 殆于兼之。

  事亲
  凡子事父母。鸡鸣咸盥潄。栉总冠绅履。以适父母所。

  其二
  及所声气怡。燠寒问其衣。疾痛敬抑搔。出入敬扶持。

  其三
  将坐请何向。长者执席少者执床。与坐悬衾箧枕簟。洒扫室及堂。

  其四
  长者必奉水。少者必奉槃。进盥请沃盥。盥卒授以巾。

  其五
  问所欲而进。甘饴滑以瀡。柔色以温之。必尝而后退。

  其六
  养则致其乐。居则致其敬。昏定而晨省。冬温而夏凊。

  其七
  三日则具沐。五日则请浴。燂音潜热也潘米汁也请靧音悔洗也面。燂汤请濯足。

  其八
  其有不安节。行不能正履。饮酒不变貌。食肉不变味。

  其九
  立不敢中门。行不敢中道。坐不敢中席。居不敢主奥。

  其十
  父召唯无诺。父呼走不趋。叶雌由切食在口则吐。手执业则投。

  其十一
  父立则视足。父坐则视膝。应对言视面。立视前三尺。

  其十二
  父母或有过。柔声以谏之。三谏而不听。则号泣而随。

  其十三
  父在不远游。所游必有常。出不敢易方。复不敢过时。

  其十四
  舟焉而不游。道焉而不径。身者父母体。行之敢不敬。

  事长
  君子容舒迟。见尊者斋遫。足重而手恭。声静而气肃。

  其二
  始见于君子。辞曰愿闻名。童子曰听事。不敢与并行。

  其三
  尊年不敢问。长赐不敢辞。燕见不将命。道不请所之。

  其四
  年倍事以父。年长事以兄。父之齿随行。兄之齿雁行。

  其五
  见父之执者。不问不敢对。不谓进不进。不谓退不退。

  其六
  侍坐于长者。必安执而颜。有问让而对。不及毋儳言。

  其七
  君子问更端。则必起而对。欠伸撰持也杖屦。侍坐可请退。

  其八
  侍饮于长者。酒进则拜受。未釂音醮饮尽爵也不敢饮。未辩音徧义同不虚口。

  其九
  侍燕于君子。先饭而后己。小饭而亟之。毋啮骨刺齿。

  其十
  从长上邱陵。必向长所视。群居有五人。长者席必异。

  男女
  男正位乎外。女正位乎内。男女无相渎。天地之大义。

  其二
  男十年出外。就傅学书记。学乐学射御。学礼学孝弟。

  其三
  女十年不出。姆教婉娩从。执麻治丝茧。观祭纳酒浆。

  其四
  女子不出门。出门必拥蔽。夜行必以烛。无烛则必止。

  其五
  男女不杂坐。嫂叔不通问。内言不出阃。外言不入阃。

  其六
  男不言内事。女不言外事。非祭不交爵。非丧不受器。

  其七
  姑姊妹女子。已嫁而反室。弗与同席坐。弗与同器食。

  其八
  取妻不同姓。寡子弗与友。主人若不在。不入其门户。

  其九
  妇人伏于人。无所敢自遂。令不出闺门。惟酒食是议。

  其十
  迎客不出门。送客不下堂。见卑不逾阈。吊丧不出疆。

  其十一
  妇人不二斩。斩衰为夫服也烈女不二夫。一与之齐者。终身不改乎。

  杂仪
  喜怒必中节。周旋必中礼。淫恶不接心。惰慢不设体。

  其二
  目不视恶色。耳不听恶声。非法不敢道。非德不敢行。

  其三
  执虚如执盈。入虚如有人。使民如承祭。出门如见宾。

  其四
  并坐不横肱。共饭不择手。揖人必违位。尊前不叱狗。

  其五
  入国不敢驰。入里必致式。入户必奉扃。入门不践阈。

  其六
  入境必问禁。入国必问俗。入门必问讳。与人不问欲。

  其七
  临丧则不笑。临祭则不惰。当食则不叹。让食则不唾。

  其八
  君子正衣冠。俨然尊瞻视。即之容也温。听之言也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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